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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加强扩大内需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15]    关注度:[]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加强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9]14     200922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拟订的《北京市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试行)》和市监察局拟订的《关于加强对北京市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等各审批部门要切实抓好项目前期审批和后续推进工作,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审批的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也要切实采取措施,梳理本地区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积极主动服务,有效解决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推动各建设项目及早落地。

 

 

 

北京市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市发展改革委   ??九年二月)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及市政府关于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切实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审批,促进项目及早开工、投资及早落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点工程、折子工程、办实事工程中急需审批的重大项目,涉及本市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中央在京投资重大项目,以及各区县、市有关单位报经市政府审定需加快前期审批工作的其他重大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推进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具体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地震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路政局等部门。

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各成员单位主管处室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的工作。

三、项目申报

第四条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根据本区县、本单位实际,将急需审批的扩大内需重大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其中:各区县申报的项目,应属于区县重点建设工程,并经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认;市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经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已落实项目主体,初步确定选址和投资来源,前期工作基本成熟,已基本具备审批条件,原则上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县、市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提请推进小组办公室初审会讨论的项目,并在会前一周通知建设单位将项目相关材料报送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项目审定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牵头召开推进小组办公室初审会,会同各成员单位对提请上会项目进行初审。各成员单位应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以及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相关市政府副秘书长定期召开推进小组秘书长联审会,对推进小组办公室初审通过的申请进入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以下简称绿色审批通道)项目进行审议,协调提请审议的相关事项。

经推进小组秘书长联审会同意的项目,进入绿色审批通道,并形成会议纪要;秘书长联审会协调后各部门意见仍不一致的,提交推进小组组长专题会审议。

第八条推进小组组长定期召开专题会,听取进入绿色审批通道重大项目的进展调度情况,研究需协调的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手续办理

第九条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在会议纪要印发后的两日内,在《北京市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上盖章。

第十条各建设单位依据《北京市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同时向各需要审批的部门申报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在保证依法的前提下,根据《北京市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同时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对于各审批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性要求,由各审批部门之间直接沟通,缩短办事时间,加快前期手续办理。

六、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推进小组办公室初审会、秘书长联审会和组长专题会。

第十三条各相关审批部门的手续办理时间,按规定时限减半。其中对属于区县审批权限的事项,各部门应督促区县按此时限办理。

第十四条对经审定进入绿色审批通道的项目,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主动联系建设单位,积极协助办理前期手续。

第十五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项目办结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在推进小组办公室初审会上,通报各自对进入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的审批手续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结情况。

第十六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督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审批进度进行督办。

第十七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项目退出制度。对于进入绿色审批通道加快审批的重点项目,因特殊因素(如国家政策调整、资金无法落实、拆迁难以启动等)确无法继续推进的,经推进小组研究同意后退出绿色审批通道。

第十八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项目周报制度。

各建设单位于每周五前填报《北京市扩大内需绿色审批通道项目进展情况表》,盖章后书面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相关市政府副秘书长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反映项目进展情况和急需协调的问题。

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于每周五前填报《北京市扩大内需绿色审批通道项目审批情况表》,盖章后书面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相关市政府副秘书长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反映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项目信息平台,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进行即时信息沟通,向市领导反映项目即时进展情况,及时征集建设单位的工作需求。

第二十条各项目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审批过程依法、高效。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审批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试行一年,及时总结,不断完善。

第二十二条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推进小组办公室负责协凋。

 

 

关于加强对北京市扩大内需重大项目

绿色审批通道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

(市监察局 二??九年二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工作部署,加强对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以下简称绿色审批通道)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市重大项目尽快启动、落实和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开展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加快项目审批,是现阶段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要以此为契机,按照中央及本市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彻底清理。要立足便民和提高效率,对照事权责,进一步梳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审批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内部手续,压缩办理时间。

二、扎实推进绿色审批通道的顺利实施

()做好拟进入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将符合条件、急需审批的扩大内需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推进小组办公室;经推进小组办公室初审、推进小组研究同意的重大项目,进入绿色审批通道加快审批,促进项目早投资、早开工、早落地。推进小组办公室要按照中央及本市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科学决策,选好选准项目,把投资用到最有效的地方。

()提高进入绿色审批通道项目审批效率。对于经审定进入绿色审批通道的项目,实行审批手续限期办结制度,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原审批规定的一半时限内,办理完成相应的手续;要通过采取“串联改并联”等方式,缩短前期手续办理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主动联系项目单位,积极协助办理前期手续。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各审批单位审批进度进行督办。

()发挥绿色审批通道项目信息平台作用。进入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的审批、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要全部纳入绿色审批通道项目信息平台,实现对项目基础信息和审批信息的汇总和共享,加强各审批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实时反映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各审批部门要明确专人与信息平台对接,及时上传项目信息;市监察局要明确专人每日查看审批信息,对超时限办理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调查处理。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全程服务机制。进入绿色审批通道的重大项目,从项目立项起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均实行跟踪服务。各审批单位应建立与绿色审批通道相适应的内部审批制度,优化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手续,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绿色审批通道高效运行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绿色审批通道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时、定点、定人、定责联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

()加强对绿色审批通道运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绿色审批通道机制落实和有效实施的检查,监督审批部门是否认真履职,审批过程是否依法高效。对擅自增加审批程序的单位,一经发现要依法处理。

()加强对项目、工程、资金、人员的监督。加强对项目规划、立项的监督,坚决防止政府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及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加强对建设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严防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坚决查处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

()加强监督检查和执纪执法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增强工作实效。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致使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政策措施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