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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9]    关注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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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建发〔2013103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巩固中央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市、区(县)两级分工,按照职责法定、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强化监管的原则,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决定,明确市、区(县)两级建设监管部门分级管理的工程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实施区、县级审核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市属单位、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及超高层建筑除外)的招标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审批工作。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昌平区未来科技城、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通州新城一核五区、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内的建设工程,以及集中建设的政策性住房(中央单位、市属单位集资建房项目除外)项目和既有建筑节能专项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项目除外)项目,以及经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项目,分别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监管。

  三、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所辖项目实施监管。

  1、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办理上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管事项。

  2、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设备招标备案、施工许可审批等手续,必须在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监管交易平台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项目审批综合办公平台上操作运行,不得在系统外违规操作。

  3、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做好办公场所、设备、人员的配置和岗位培训,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职能部门综合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展工作。

  4、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做好档案管理、保存,以及保密工作;建立专门的档案室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数据统计工作;保密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5、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履约检查、资质管理等方面的联动,形成立体监督体系,发挥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两场联动机制的作用;加大查处违法违规工程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预防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6、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区(县)住建委做出的审批及其他监督管理事项进行指导、检查,对违反施工许可审批和招投标监管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收回相关区(县)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权。

  四、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接入到市、区(县)监察局电子行政监察系统,接受市、区(县)监察局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时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3220日起施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此前实施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218日